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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年底您要注意的几个劳动问题 
 日期:2016/12/5  阅读次数: 14474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焦王琪律师
   北国雪飘如飞,江南犹似暖春。自从听到家乡大雪纷飞,我一直期待着江南初雪的到来。冬天,标记着这一年又走到了结束的时间。
   年底将近,律师接到的各种咨询渐多,总结其中最多的几点事项,以此文作提醒。
一、年终奖。
   首先明确一个认知: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其次,年终奖发放一般遵循三个原则: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2、合同无约定但用人单位有规定从规定;3、合同无约定且用人单位也无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值得注意的是,在没特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年终奖的有无与是否工作满年度无关。
二、年休假。
   首先,年休假是法定的。
   其次,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再次,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用于计算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应当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进行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平均工资÷21.75天×年休假天数×3倍。如未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已付,则以2倍计算。
    最后,年休假的例外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过年延发工资。
    在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一种情况,过年暂扣一个月或更多的工资,到明年上班之后再发放。原因无非就是劳动者大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为了留住员工,确保自己的员人数量,进而保证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因大量的人员变动而受影响。
    用人单位采取这种形式,对自身存在着很大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而且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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