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法律研讨  
本所新闻
法规动态
法律研讨
  法律研讨  
 
平衡车使用虽方便,发生事故定责成难题 
 日期:2016/12/12  阅读次数: 7299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楼敏律师
    近年来,电动平衡车从国外传入国内,因为操作简便,易于携带,特别是为上班族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难题,而受到不少小伙伴们的追捧。但是,骑平衡车在道路上穿梭,不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有违现行的法规,发生事故后定责成为难题。
    定责的问题在于平衡车没有路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电动滑板车、平衡车与滑板、旱冰鞋等性质相近,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此类滑行工具。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平衡车,不少速度都超过了非机动车的限速,但从硬件,比如转向灯、安全装置、刹车等设置上,又达不到机动车的标准,目前对平衡车的性质认定存在法律的空白。若是出现违法现象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很难追责,受损方也很难获赔。
    责任如何认定,先得界定平衡车性质,因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责任认定上会有所不同。假使事故另一方为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在责任认定标准上是不同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就是说如果电动平衡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那么即使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反之,如果平衡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话,那责任认定则截然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平衡车一方与另一方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担责。   
   从目前来看,电动平衡车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一旦驶上马路,就已经存在违法上路的行为,发生事故也需承担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可以在一些小区或者娱乐的公共场合、公园、封闭道路内、封闭场所内骑行平衡车进行娱乐性的活动,但不要作为交通工具使用。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s
 
友情链接:
杭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浙江神州律师网 浙江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网
 

免责申明     浙ICP备11065342号-1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800号的宝盛世纪中心1802室-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