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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有“说法” 
 日期:2017/1/22  阅读次数: 6960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陈田运律师
    又是一年新来到,作为中国人最注重的节日----春节,已伴随着人们各种各样的期许与盼望走来,旧时流传下来的很多年俗让这个节日喜庆而充实,备年货、走亲戚、置新衣、互道吉祥如意。当然这里还少不了一样最实惠的风俗:“送红包”,而且这项风俗与时俱进,跟最时髦的网络科技结合,成为一种新风尚。
红包的来历
    送红包的习俗来源于一个传说,说古代有一个叫“祟”的小妖,黑身白手,他每年除夕夜里出来,专门摸熟睡的小孩子的脑门。小孩被摸过后就会发高烧、说梦话,退烧后就会变成痴呆疯癫的傻子了。大人们怕祟来伤害孩子,常常在除夕整夜亮灯不睡,这也叫做“守祟”。有一户姓管的人家,夫妇俩老年得子,十分珍爱。在这年三十晚上,为了防止祟来侵扰,这对老夫妻不敢睡觉,用红纸包了几枚铜钱,逗着孩子玩。但随着夜渐渐深了,小孩子受不了,先睡着了,老夫妻年岁大,也熬不住,一看都已是四更天了,想来那祟该不会来伤害他们的孩子了吧!这对老夫妻便把包好的几枚铜钱放在他的枕边,睡了。可他们刚一睡着,一阵阴风吹过,黑矮的小妖就进了屋,就在他要用手摸孩子头的时候,突然孩子枕边发出一道金光,祟尖叫着逃跑了。很快,这件事就传开来,大家纷纷效仿,在大年除夕夜里用红纸包上钱给孩子,祟就不敢再来侵扰了。因而人们把这种钱叫“压祟钱”,“祟”与“岁”发音相同,日久天长,就被称为“压岁钱”了。
   到了明清时,压岁钱大多数是用红绳串着赐给孩子。民国以后,则演变为用红纸包一百文铜元,其寓义为“长命百岁”,给已经成年的晚辈压岁钱,红纸里包的是一枚大洋,象征着“财源茂盛”、“一本万利”。
未成年人收取红包的定性
     红包寄托着我们对长亲幼辈、至朋好友的情谊,但如何在法律上定义送红包这一行为呢?从法律上来说,送红包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并且具有实践性与无偿性,赠与方与受赠方在完成财产的交付后,合同才成立,而且一般情况下,受赠方也不得要求返还。春节里,小朋友可以说是收红包的主力军,那成年长辈或者亲朋好友送给未成年的小孩红包,小孩子是否有权利收取、保管以及使用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未成年人收取他人赠与的红包是合法有效的,但十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就是说他们如果用自己收到的红包进行超出适应他们年龄的消费行为,而没有得到他们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的话,这样的消费行为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对大多数商品无基本辨识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只能自主进行非常小额的消费,否则也会被认定无效。
微信红包的定性
   作为现在最流行的“微信红包”与我们传统的红包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一种赠与行为,只是传统红包的赠与对象更为特定明确,但即使在“群发红包”中,因为每个群在发红包时人员数量与个体也是明确的,因此所谓的“抢红包”也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赠与行为。但要注意的是,近来公安机关屡屡破获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赌博牟利的案件,组织者会建一个专门的群,首先把钱给群里指定的一个人即“代包手”,统一由这个人发红包,他要收取红包总金额5%到10%的佣金,剩下的钱发到群里。如果谁抢到红包,由抢到金额最少或最多的人发下一个红包进入下一轮“游戏”,另外也有按照抽中尾数为特别数字的人发下一个红包,以此类推。有的群有上百人,多的有二三百人,微信群主和“代包手”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一场活动下来,收益非常可观。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微信群的群主或者相关管理组织者,不仅涉及赌博罪,还很有可能犯下了开设赌场罪。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
    在此,笔者希望大家都能在平安祥和的氛围下迎接农历新年的来到,红包多多,快乐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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