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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一定要搞清楚谁是适格的出租人 
 日期:2017/2/10  阅读次数: 602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曹灿荣律师
   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某公司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告知乙公司,按乙丙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2016年6月履行到期,房屋面临拆迁,又不可能续租,乙公司不理。丙公司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乙公司,并抄告甲公司。甲公司到此时才知道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丙公司。丙公司与乙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于2016年6月到期,乙公司只是二房东。甲公司此时十分着急,央求丙公司签订合同或延长与乙公司的合同并赋予乙公司转租权,丙公司拒绝。事到此时三方关系已十分明确,丙为房屋所有权人,丙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为承租人,甲为次承租人。甲超过期限占用丙的房屋构成侵权,甲的占用无法律依据,更无论装修的赔偿,超期的占用费将向丙公司赔偿,在丙公司不同意转租的前提下,甲已向乙支付的房租费也将得不到保护,应向乙公司主张退回。
   2016年7月,甲乙两方协商不成,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腾房赔偿租金损失。为查清事实,丙的诉讼以乙为第三人。2016年10月法院判决支持丙的请求。律师分析:房地产的使用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出租人是否适格,房屋所有权的审查还包括共有权人,有否其他抵押权人、使用权人等,如是转租,要搞清楚是否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和其他权利人的认可,否则将使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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