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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交通事故主责,认定工伤结果不一样 
 日期:2017/3/14  阅读次数: 2272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焦王琪律师

李某甲是某公司驾驶员,作为一个资深老司机,天天在现代这个机械马龙中开车,偶尔遇到点交通事故也实属正常。但最近,老李有点烦。

老李上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老李负主责,而且在事故中,老李也受到伤害。后老李向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收到不予认定决定书。但,老李想起几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那次老李在外出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甲负主责。李某甲受伤,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老李问:同样是交通事故主责,认定工伤结果怎么就不一样了呢?这次社保部门理由是只有非主责才认定工伤,但上次明明也是主责怎么就能认定为工伤了呢?

分析下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和结果,律师很容易找到其中的不同点:适用的法条并不是同一条,因为两份事情有着根本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两款法条正好对应着老李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件事情适用了第五款规定,老李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了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最近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不被认定为工作则是适用了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害的,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被认定为工作,也就是说老李负主责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两个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关于工伤认定与否的内容也都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司机朋友们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针对之后可能的法律纠纷,请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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