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竹律师 案情简介:孙某与丈夫一起在杭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4月入职以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5月孙某丈夫发生工伤,公司以其丈夫工伤医疗期内未工作为由,将其丈夫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孙某工资中扣除。孙某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后,于2016年12月29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公司,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克扣工资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017年1月3日,孙某依法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 公司称2016年12月30日孙某就没去上班,属自动离职,孙某行为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是违法解除;公司未足额支付的工资是孙某丈夫缴纳了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孙某属于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也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公司提前三十天递交离职报告。 仲裁委认为:孙某已经于2016年12月29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签收此书面通知,孙某以自己的行为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孙某丈夫的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公司应从其丈夫的工伤待遇中扣除,而不是从孙某工资中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未依法为孙某参加社会保险,孙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仲裁裁决为: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为孙某补缴2012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社会保险。 律师观点: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取经济补偿金,遇到这几种情况劳动者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用工单位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