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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名义看民间借贷的二三事 
 日期:2017/4/14  阅读次数: 576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潘盈

无论是因前段时间吵的沸沸扬扬的“山东辱母案”、“裸条”事件,还是目前全民热追的神剧《人民的名义》,高利贷、过桥贷等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词汇成为了热搜词汇。而对于咱们普通老百姓而言,或是因为买房、买车、生大病等大大小小的事件,找亲朋好友江湖救急也是在所难免的,那么法律是如何看待这些写下的欠条、签下的借款合同的呢?

接下来,小编就以法律的名义为您解析一下民间借贷的二三事。

一、关于借款的利息

只有在借款双方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才能主张利息。但如果约定了利息,却没有对利息怎么算约定清楚,则要看借款双方是不是自然人:如果借款人、出借人均是自然人的,不能计算利息;如果至少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则可以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那借款利率究竟约定多少才受法律保护呢?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划分了“两线三区”,即:

1、年利率24%及以下,为司法保护区。若约定的利率属于这个区域的,借款人应按照实际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足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区。法院对这一区段的利息不“支持”,是否履行取决于借款人单方自愿,但是如果借款人出于“自愿”已经支付了该区域段的利息,则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还;

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为无效区,即超出36%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出36%的利息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

二、关于还款期限

当事人可以对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主张返还。

三、关于诉讼时效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根据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该诉讼时效为两年,但今年3月份颁布的《民法总则》已经将这两年的诉讼时效改成了三年,该《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17年10月1日前起诉的,该诉讼时效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后起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约定分期还款的

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约定一次性还款的

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保证人

他人做担保的,并不是只要在借据、收据、欠条等材料上签字就可以认定为是保证人了,必须要在前述材料上明确表示作为保证人或者为出借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才能被认为是保证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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