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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公章案 
 日期:2017/4/21  阅读次数: 2212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俞高焕律师

卜某系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员工,2016226日,该公司通知卜某不用来上班,并在201631日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卜某不服,委托律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3万左右。

其代理律师认为:卜某从97年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上班以来,工作勤勤恳恳,从未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卜某经济赔偿金。

被申请人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抗辨称: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事实上是由于卜某于20163月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告诫无果后,被申请人通知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第二次开庭中,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否认了企业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提供了浙江省公章刻制批准单,认为企业在公安备案的章与盖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公章不一致,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非企业出具。

卜某提交的证据有,卜某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交易明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了证明该公章是由被申请人出具,卜某还提交了在被申请人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此来证明该公章系被申请人出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浙江省公章刻制批准单

仲裁结局:

二次开庭后,仲裁委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的公章与企业备案的公章不一致,驳回了卜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在仲裁委开庭过程中,卜某方明显感觉到仲裁委对企业的帮袒,一直在打压卜某方诉求,对卜某方提出的补充证据要求,不予许可。而对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提出补充证据要求时,却极力要求卜某方配合。卜某方提交的证据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对此仲裁委视而不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备案公章与实际使用公章不一致,属于企业内部违法公章管理相关法规,而仲裁委却以此理由驳回卜某方的仲裁请求,明显违反《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该案受到法外因素干扰,无法在仲裁委得到公平裁决。

结局:

因此,卜某在与代理律师沟通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调取了企业在社保单位备案的针对其他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其与卜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的公章为企业平时一直在使用的公章。

在铁证面前,被告终于放下了在仲裁过程中的傲慢态度,主动放低姿态,与卜某达成和解,并赔偿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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