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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这样对“小黄车”,后果很严重! 
 日期:2017/4/28  阅读次数: 485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楼敏律师

为了解决出行的“最后一公里”的难题,顺应互联网+的时代趋势,出现了以小黄车为代表的一系列共享单车。因为其费用低廉、支付便利、随骑随走无桩停放的特点,受到了大众的热捧。但是,从小黄车的使用现状来看,部分人群素质低下,将小黄车私藏、据为己用、甚至损毁等,殊不知,这些行为不仅仅只是道德层面应该受到谴责而已,更是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从现状来看,主要是以下三类违法行为:

一、 对共享单车上私霸占使用。

据报道,在2017年2月22日,北京火箭军总医院两名护士因上锁私占“小黄车”,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从现有法律来看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后如果将其据为己有不予归还,轻则行政拘留或罚款;重则涉嫌侵占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二)……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如果是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 故意损毁、破坏共享单车。

    有人故意拆除车子零件比如车坐垫、脚蹬使单车变得缺胳膊少腿,这是属于毁坏财物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予以定性,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破坏更加严重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从损坏财物的价值上来看,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可能会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三、 在车身另设二维码,实施诈骗的行为

有人在共享单车车身另贴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网络诈骗,属于诈骗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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