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芬芳律师 案例详情 近日,在萧山区婚登处值班时,陈律师接待来访者,来访者向陈律师咨询离婚事宜。这对夫妻刚结婚二个月,女方认为双方性格不合,要求离婚,但男方不同意。 经了解,夫妻均已五十多岁,男方与前妻育有一女,后离异,其居住地面临折迁,为了能多分得折迁安置房与赔偿款,急于结婚。女方认为男方面临拆迁,婚后可以过安逸生活,经人介绍,二人立即登记结婚。 婚后,女方才知男方要折迁的房子是其前妻及女儿一家住着,男方自己却租居在不到十平方的出租房里,男方没有工作,每天要睡到中午11、12点才起床,梦想着拆迁以后赔偿到的钱这辈子都用不完,并经常在外面跟别人说女方每天出去上班挣到大钱了。女方越来越讨厌这样的生活,告诉男方趁还没拆迁前离婚,他可以另娶。男方不同意,但如果女方愿赔偿几十万元面子费,同意离婚。 律师提示 一、《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强制干涉合法的婚姻自由意志。婚姻是二个人的事儿,当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时,相对于自愿协议离婚,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会经历较为漫长的过程。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自愿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体现了男女平等观念的不断深入、婚姻自由度的提高以及社会观念的开放。 二、男方提出的“面子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具体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例中男方提的“面子费”显然不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 三、缔结婚姻关系,要以彼此了解、相互尊重、欣赏包容为感情基础,做好充分的婚前准备,坦诚相见,建立共同的目标和一致的价值观。结婚要慎重,经历过婚姻失败的人,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容易扩大自我保护范围。尤其是双方都有自己的子女时,人际关系处理比较复杂,对日后重新组成家庭造成困难。如果结婚贪图一时的利益,得到的是钱,失去的是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