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敏律师 案例描述 张某和丈夫陈某结婚十多年,有一名十三岁的女儿,女儿今年上初二。几年前,陈某因工作不顺利,心理受到打击就开始喝酒,经常喝醉酒以后回家乱发脾气,后陈某肄业在家。家里只靠张某一个人的收入来维持生计,两夫妻经常吵架,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提出离婚。 两人前往萧山区婚登处办理协议离婚,陈某在农村有宅基地和住宅,张某不忍女儿受苦,希望陈某名下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够归女儿所有。但是他们不知道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如何约定,于是向霞飞婚姻家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分析与建议 一般,对属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有的房屋可以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是农村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情况会比较复杂。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鉴于两人的女儿是城镇居民,陈某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给女儿的,因此陈某的女儿不享有其宅基地使用权。若日后拆房再建,房屋所有人状态就会发生变化,风险较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张某和陈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作出陈某名下的农村房屋归女儿所有的约定,但不能避免日后可能会发生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