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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侵权案件的回顾和分析 
 日期:2017/6/26  阅读次数: 1062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俞高焕律师

案件事实:

 患者毛某76岁,“胸闷气急一周”于2016年4月13日入住医院呼吸科住院治疗,经过一个礼拜的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当时该院呼吸内科医生建议患者4月19日上午办理出院相关手续,因患者同时有泌尿系统疾病,该院泌尿外科医生会诊后建议患者转泌尿科治疗,于是患者听从泌尿外科医生安排,于4月19日下午转科到泌尿外科治疗,当日下午,泌尿外科给患者进行了相应治疗。病人当晚出现恶心、腹症状

当时患者家属等找值班医生反映这一情况,当时医生未做特殊处理。4月23日早上,患者出现休克症状。会诊后医生考虑“急性左心衰,多脏器多功能衰竭”患者转入ICU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患者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治疗效果不佳,患者于2016年5月13日转邵逸夫医院ICU住院治疗,患者情况未能好转,2016年6月4日死亡。

因患者家属对该医院治疗存有疑议,多次与该院协商处理未能取得结果,后委托笔者走司法途径解决争端,后笔者代理患者家属以医疗侵权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院方律师提出了答辩认为:根据患者主述、症状、辅助检查结果予其相应救治处理,并结合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积极救治,符合临床诊疗思维和日常处理常规;予患者使用药物均围绕患者病情开展,符合临床用药原则,无明显医疗过错和不当。患者最终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认为“呼吸内科病情已经稳定,可以出院”、“泌尿外科大量挂盐水和不合理用药,导致病情恶化”、在病人出现症状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患者病情迅速恶化”等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依据。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针对院方代理律师答辩意见,患者家属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几点代理意见:

1、被告泌尿外科过量输液存有过错

患者毛“胸闷气急半月” 于2016年4月13日入住该院呼吸科住院治疗,到2016年4月19日,患者病情已经稳定,医生建议出院,因患者在2015年看病时发现有肾积水,泌尿外科医生建议患者住院治疗,患者于4月19日下午在泌尿外科住院治疗,泌尿外科未考虑患者心肺功能不全,其输注液体量三倍多于呼吸内科输液量,4月19日当天的输液量达到1310毫升,未用任何利尿药物,而患者在呼吸内科住院治疗期间,为减轻心脏、肾脏负荷,呼吸内科只于4月13日输注了350毫升液体量,在其后住院的几天内非但没有给予补充液体量,反而用速尿片利尿,以减轻患者心肺负担。被告泌尿外科治疗本科疾病同时并未考虑患者存有的其他心肺疾病,也未考虑患者的身体耐受能力,此医疗行为存有过错。

2、被告泌尿外科医生未仔细观察病情,对患者家属反映的胸闷恶心等病情变化未引起重视,也未及时处理汇报上级医师,也未在病历上记载存在过错

3、被告泌尿外科未执行心内科会诊意见,存有过错。对患者19号病情变化,患者家属向值班医生反映的情况没有引起重视,具有过错。

4月20日早上,被告心内科医生会诊,会诊意见如下:减少补液量,记24小时尿量,注意出入量平衡等。但从被告的长期医嘱单我们可以得知,泌尿外科并没有严格遵守会诊意见因为从被告的长期医嘱单(证据P证据88页)显示,其后几天,泌尿外科继续大量补液,并未减少输液量,也未考虑到出入量平衡从被告(证据P证据88页的护理记录单可也可以证明,泌尿外科护士也未有24小时出入量记录,未记录尿量,这对于一个有心功能不良病人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并因此造成了患者死亡的后果,存有严重的过错

4、被告泌尿外科未执行肾内科会诊意见,存有过错

4月18日下午,被告肾内科会诊,明确ACEIARB类降压药为禁忌用药,要求调整药物,泌尿外科未注意到肾内科的会诊意见,继续于19日使用厄贝沙坦片(ARB类)并连续使用,并于4月23日上午6点08分使用卡托普利片(ACEI类),此医疗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5、患者出现休克症状时被告抢救不及时。在患者出现体内水潴留时也没有及时做血透,致使病情急剧恶化,存有过错。

64月28日,患者家属自费请医院专家前来会诊,当时专家表示,从之前片子判断死者毛病情已经稳定,到后面发生怎么大的变化不符合疾病自然转归情况,但在被告的病历中,却没有详细记载此次会诊,也未对专家的会诊意见做相关记录,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有隐匿病历的行为。

庭审中,院方代理律师感觉在庭审中处于不利地位,向法院提出了医疗鉴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过程中,通过双方律师、法官的沟通与努力,最终促使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9.5万结案。

分析: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掌握证据的能力较弱,病历作为此类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如何在病历中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案件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在医疗侵权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不得不申请司法鉴定。但本案中,由于在病历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原告直接省去了申请鉴定,而被告不得不申请司法鉴定来挽回对自己不利的影响。因此从证据中找证据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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