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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在婚姻中的常见风险 
 日期:2017/6/26  阅读次数: 827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李彩竹律师

案例导入

2013年,富二代小雷和小美登记结婚。小美的父母婚前赠送给小美价值不菲的嫁妆(包括价值千万的别墅、小美父母公司部分股权、价值百万跑车一辆、千万的存款)。

婚后,小雷父亲赠送一家公司给小雷,小雷经验尚浅盲目扩大公司规模,期间,小美还用自己的别墅为小雷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在银行贷款链断裂时,小雷铤而走险借了高利贷。民间借贷的高利息利滚利,小雷根本无力偿还外面的债务,公司也因此无法上市。最终小雷资不抵债,锒铛入狱。

近日,小美父亲向律师咨询,主要两个问题:一是女儿擅自把我们买的别墅拿去抵押担保,是否有效?二是女婿在外借的高利贷,我女儿完全不知情,是否属于小雷的个人债务吧?

律师意见

律师告诉小美的父亲:

一、别墅虽是父母购买但是已经赠与小美,属于小美的个人财产。别墅虽然是小美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为小雷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小美的抵押担保是有效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小雷的高利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美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律师提醒

在婚姻中个人财产常见的风险:

1、为配偶借贷提供担保;

2、因配偶的公司或个人债务遭遇诉讼;

3、婚前与婚后的财产属性产生混淆;

4、因个人债务危及企业经营;

5、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因婚变被分割。

婚内,处分、购置财产或处分债权债务前,建议先咨询律师,了解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早规避可以把风险降低到最小。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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