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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农村住宅附房拆迁二三事 
 日期:2017/7/7  阅读次数: 879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高超楠实习律师

案情回顾

邵某与金某乙原系夫妻,201183日邵某诉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金某甲归邵某抚养。

2011913日,邵某、金某甲诉金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再经法院调解,确认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农村房屋,西面一间的一至三楼及三楼以上的三间半层楼归邵某及金某甲所有,邵某将其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了金某甲。三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将属于各自的份额赠与金某乙,由此,该房屋的其余部分归金某乙所有。但该调解书未对房屋的附房进行分割。

20149月,金某甲、金某乙共同与某街道办事处就房屋征迁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涉及附房的房屋补偿款为81 471元。该房屋补偿款事后由金某乙私自领取,未分配给邵某和金某甲,由此涉讼。邵某及金某甲向法院起诉金某乙,要求分得附房拆迁补偿款81471元中的三分之二即54314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诉争的位于该地的主房已经法院调解,确认了原、被告各自享有的份额。现两原告要求对因附房拆迁所得的补偿款进行分割,本院予以支持。故法院根据各方所享有的共有份额,并结合分家析产案件中各方所达成的房屋分割的调解方案,酌情确定两原告享有43%的份额,被告金某乙享有57%的份额。案涉附房的补偿款共计81471元,故两原告应分得35033(81471元×43%)

律师分析

1、农村住宅附房未经法院分割,如何主张拆迁后相应的拆迁款?

农村住宅在分家析产时因为附房往往不具有合法性,所以不会在判决或调解书中予以处理。附房建造虽不具合法性,但拆迁时政府仍会对房屋建造人进行适当补偿,拆迁补偿既已实现,在涉及到该款项的分割时,各共有人有权就自己所享份额主张相应的权利。

2、针对主房达成的分割协议是否及于附房?

律师认为,案涉附房在分家析产案件中未经分割,涉诉后,法院参照分家析产案件中各方所达成的房屋(主房)分割的调解方案,酌情确定所涉附房由两原告享有43%的份额,被告金某乙享有57%的份额,该结果损害了三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对附房的共有权。其他家庭成员虽明确将其享有的主房份额赠与金某乙,但该赠与并不涉及附房,因此,除三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也有权要求参与附房拆迁款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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