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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财富管理律师业务的影响 
 日期:2017/8/18  阅读次数: 958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徐佳丽律师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许多高净值人士,而这些高净值人士对自身财产配置认识的提高,使得财富管理律师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业务也在广泛扩大。并且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公布,其中对于监护制度的变化和突破,对律师在财富管理领域的业务势必存在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财富管理与传承、民法总则、监护制度、遗嘱监护、协议监护

近几年来,财富管理与传承是在我国金融服务业以及法律行业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每当新事物出现的时候,绝大多数人肯定会有很多的不理解以及极大的质疑,笔者也不例外,但是通过参加讲座、通过学习和研究,笔者对此有了改观。在这里,笔者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一些条款谈谈该条款对财富管理律师业务影响的一些自己的理解。

家族财富传承是指高净值人士或资产持有者通过预先系统的规划,综合运用各种财富管理工具,包括金融的、法律的、税务的等,以及对家庭成员身份进行安排、制定家族宪章等,以实现其家族财富的风险隔离和代际传承。1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过程中,很多时候会遇到不可预期的情况,而作为财富管理律师正是要将这种可能存在的人身风险预先未雨绸缪。一般来说,常用财富防范风险的工具:股权重组、赠与协议、婚前协议、婚后协议、财产公证、遗嘱、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而新公布的《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对上述财富防范风险工具中的其中几项工具的实际应用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扩大了财富管理律师的家族财富传承筹划的业务。

一、遗嘱监护

说到遗嘱,中国人向来对此比较忌讳,我们国人的观念总觉得:当前活得好好的为什么要立遗嘱呢,目前没必要也不吉利,而且有的立遗嘱还会损害家庭和睦和家人感情。其实遗嘱在西方国家被称作“家庭宪法”,很多家庭第一个子女一诞生就写开始写遗嘱。这是未雨绸缪的一个很好的表现形式。

而遗嘱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项传统工具,普遍为大众所知晓。且基于《民法总则》对遗嘱的相关规定,这项传统业务对财富管理律师来说也应当是机遇无限,有发展潜力。遗嘱是传统的婚姻家庭律师业务,但从目前来看,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高净值人士对生前立遗嘱这个事儿并不是很普遍,但是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对自身的财富没有预先的筹划,在身故后,必然会引发诸多的矛盾。

在一些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中,因为其管理和传承标的的多样化以及家族成员相对复杂化,单纯以遗嘱作为传承方案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2所以对于这些高净值人士生前、故后的主要财富即股权财富的架构设计、权力与金钱双重的传承,是财富管理律师配套业务的重点,也是增加律师服务附加值的重要筹码。而我们这里所说的遗嘱也应当搭配各种法律、金融工具使用。日前,《继承法》正在修订进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律师协会的征求意见已经过了几轮的修订稿,其中,“遗嘱执行人”、“遗嘱信托”的业务若被法律固定,则是广大律师的又一项业务方向。

现在,我们来讨论下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什么呢?我们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条规定允许未成年人父母在遗嘱当中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而对于这个指定的监护人的范围并未作出限制。而《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亲属;(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该条规定增加了“组织”也在监护人的范围内,那么如果在家族财富管理中,使用家族信托的财富管理工具,对于家族内部的未成年子女,该承载家族信托的信托机构是否也能成为监护人呢?实践中仍有待观察。

尤其涉及到财富传承人是为未成年人的,在实践当中就尤为需要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筹划。而监护人在法律上来说,其实有很大的权限,能够代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活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的筹划中,父母需要关注自己若发生意外,其未成年子女的照顾与安排问题,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财产(遗产)的继承分配本身—因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谁担任监护人,谁就同时是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管理其财产,并对其财产作出安排。3那么如何使得监护人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程度的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呢?到底在遗嘱当中如何就监护条款进行起草,如何通过其他的法律工具如大额保单、信托等金融工具予以搭配使用,使得其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并同时约束监护人,不使得监护人因权利过大化而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呢?这些问题都体现了监护人的安排事关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是财富传承筹划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因此,这些也都是财富管理律师在实践当中法律服务的附加值所在,也是业务拓展的方向所在。随着《民法总则》的正式实施,笔者认为对于这一块的认识会使得财富管理律师的业务更加扩大。

二、协商监护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同时,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上述规定是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当存在同时拥有多个监护人而又需要其中一位代为办理相关事务的情况。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设定不仅为公证机构通过协议公证介入监护活动提供了更多可能的空间,主要体现在对于监护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探索发挥其中立、公正、公信的优势,依托其与公证有关的财产保管等可从事事务范围,探讨财产托管、监护监督等业务。同样的,对于财富管理律师来说,监护权协商制度亦为财富管理律师增加了更大的业务空间。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对于监护制度的突破,会使得更多的人意识到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性,同时也会体现财富管理律师的重要性。不管是遗嘱还是其他工具,均需要专业的律师在法律基础上进行操作。财富管理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设置一整套的财富管理方案,针对不同的人群,指定不同的方案。而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制度,因为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以及财富管理,涉及到被监护人的利益的问题,那么肯定是需要通过律师来对其的一系列财富传承作出规划。但是,按照中国的现状来说,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一领域的市场培养与服务功能对接,没有通用的模板,靠“讲座”、“论坛”只能培养和更新观念,真正落地,需要“一群对一”的与家族首长平等沟通、一案一议4能够为家族企业筹划“一揽子”财富安全与传承的精通多项财富法律工具的律师团队或律师事务所,而不可能是哪一位律师个体。可以预见,财富管理律师,不是一名律师在“战斗”,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最小单位,就是团队。5因此,在我国法律变化的同时,我们的传统观念也应当有所变化,不管是当事人也好,还是律师自身的观念,均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目前根据我国的国情,政治稳定,经济稳步发展,这对于财富管理与传承提供了基础环境。又很大一部分的“创一代”已经开始面临了传承问题。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这必然是私人财富法律管理迅猛发展的黄金时代! 所以在我国法律创新与改革的同时,如何真正做好一个财富管理律师,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仍旧是需要去研究和学习的。

参考文献:

1、贾明军等著:《大额保单操作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55页。

2、贾明军等著:《大额保单操作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2页。

3、龚乐凡等:《民法总则》对于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影响,2017年4月

4、贾明军:《市场需要怎样的财富管理律师?》,2016年4月

5、贾明军:《市场需要怎样的财富管理律师?》,2016年4月

6、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17/04-17/1859278785.html,《民法总则》对于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影响,2017年

7、贾明军等著:《大额保单操作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8、贾明军:《市场需要怎样的财富管理律师?》,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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