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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寿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 
 日期:2019/9/7  阅读次数: 5203  来源:金梅芳律师  
 
 

笔者的一朋友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作为公司股东的他经常被要求签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公司的贷款往往动辄几百上千万。于是,他深怕哪天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自己需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继而影响到个人及其家庭资产的安全性。当听说人寿保险能实现债务隔离时,他仿佛看到了一堵隔离墙。但毕竟在商场沉浮多年,兴奋之余,理性的他还是咨询了笔者:人寿保险真有隔离债务的功能吗?

对此,笔者的答复是“有,但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之所以如此答复,主要是从人寿保险的主体、关系人及其各自权益和受益人的有无、变化等得出的结论。

首先,人寿保险涉及合同主体及关系人。人寿保险隶属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由此可见,人寿保险合同的合同主体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在本文债务隔离讨论范围内),而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但属于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且受益人一般包括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

其次,不同的主体或关系人拥有不同的财产权益,据此可以隔离其他主体或关系人的债务。具体而言,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和分红是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可以隔离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即在投保人作为非受益人时)的债务;人寿保险的年金、医疗(大病)保险金等是生存受益人的财产权益,这类生存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可以隔离投保人或身故受益人的债务;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则属于身故受益人的财产权益,自然可以隔离投保人(不作为身故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债务。

再次,人寿保险金一定条件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无法隔离被保险人的债务。现实中经常出现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确、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将依法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该保险金应当先清偿被保险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无法隔离被保险人的债务。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所谓的人寿保险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是基于不同的债务隔离需求,通过合理的保险架构设计即规划适宜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一般可以在祖孙三代之间进行选择),从而使得人寿保险所具有的不同财产权益更好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合理合法的流转,达到通过人寿保险隔离特定主体债务之功能。而人寿保险一旦生效后,除了作为其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不能变更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同时可借助协议、遗嘱等工具达到保全、管理及传承财产之目的。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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