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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未开发票货物引发的官司 
 日期:2015/3/20  阅读次数: 4162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案情】
    原告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间有业务往来。原告和被告共发生了10笔业务,根据送交第三方加工单位的送货单的记录,前9笔货物总金额为51.6万元,扣除退货金额56000元,即为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金额46万元。后1笔又送货12万元,但该批货未开具发票。被告陆续付款,截至起诉时尚欠22万元货款。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系原告是否向被告提供了未开具发票的12万元货物。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货物已送,之所以未开票,是应被告的要求,暂不开具。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显示的是送交给第三方单位,与被告没有关联性。他们根本没有收到未开发票部分的货物,故只同意支付10万元。
 
【律师评析】
    在纺织行业里,根据行业习惯,供货方通常将货物直接送至采购方口头指定的第三方企业加工,然后再由第三方将加工好的产品送交采购方。这样的流程,难免会遇上不讲诚信的被告,否认其指定了收货单位和收到货物。这就要求,企业应在这些环节上注意保留证据。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提交已开具票面金额4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和退货单没有异议,但否认其向原告指定了收货单位。也就是货应直接送给被告,但被告未收到。作为原告代理人,律师认为,被告认同退货,退货单上一则显示的正是第三方单位直接退还给原告的信息,二则送货单的总金额扣除退货金额正好为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金额,因此,被告等于认同了退货单上的第三方单位,被告再否认指定收货单位,那么事实上已和他的质证意见自相矛盾。故应认定,被告系按照业务交易惯例,指定原告将货物交付给了案外人第三方单位。且未开票货物的送货单,从标明的规格及签章来看,都可以与之前的送货单及被告确认的退货单上载明的货物规格和签章相互印证。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律师的意见,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的利息损失。
    律师建议,萧绍一带,纺织企业发达,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为了防范交易中类似风险,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完善送货单的出入、签章等流程,并最好留下书面的传真指令,完备证据材料,确保在风险降临时,能立于不败之地。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张春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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