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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点】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日期:2016/6/24  阅读次数: 2657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收集者:潘求满律师
关键词:合同生效   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做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2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227页。
说明
   本案判定,合同因当事人未加盖单位印章,双方当事人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做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这个问题所涉及对该协议中的“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该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应该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采取对合同的文义理解,认为“签字”与“盖章”中间因使用的是顿号,也就是“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依《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进行约定。而在协议中“签字”与“盖章”中间选用的是顿号,没有使用“或者”一词。这就使意思完全不相同,“或者”前后的词语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一即可。并且,从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而且在该协议中一方既签署了负责人的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但另一方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印章。
本文来自: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②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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