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律师 案例 张某与李某大学毕业后合作开办有限公司。在公司股权分配问题上,二人谁也不想占谁的便宜,每人各占股50%。合作初期,二人豪情满满,全身心投入公司的发展运营,遇到事情有商有量。随着公司规模发展壮大,二人的认知差距逐渐拉大,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常常出现意见分歧。最后,公司因股东二人长期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而陷入僵局,面临解散。 律师点评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的核心权利之一。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与其出资比例一致,公司章程一般也约定公司普通事项由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上述案例中,张某与李某平分表决权,每个人持有的表决权均没有超过50%,公司无论是普通事项还是重大事项,只要二人无法统一意见,公司均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这势必影响公司的运转,长此以往极易使公司出现治理僵局,最终只能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等可以独立与出资比例,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间即使出资比例相同、分红比例相同,但各自可享有不同的表决权。这样既达到了“兄弟式”同出资同富贵共命运的目的,又可以避免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 公司章程是股东、董事治理公司、公司约束股东、董事的准则,但之前囿于工商行政机关的公司章程备案政策,许多有限公司章程千篇一律,制定公司章程不会就表决权、分红权、新增股权认购权、股东优先购买权、“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等允许股东进行个性化约定的事项作出特别约定,即使股东有此意思,通常也只约定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无法体现各个公司的治理特色。 2018年,有限公司个性化章程备案的政策窗口已经打开。根据浙江省工商《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8]7号】“推进章程、合伙协议审核便利化,允许企业在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个性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的规定,《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等法律赋予有限公司相关自治事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外公示,许多原本只出现于股东协议中的约定之后可以写入有限公司章程,诸如案例中同出资比例、平分表决权导致公司僵局的情形将逐步减少。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更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