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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驾鹤西去,他的作品还受法律保护吗? 
 日期:2018/11/26  阅读次数: 2183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沈佩杰律师

 据新浪娱乐消息:

20181030日下午,一代武侠小说大师金庸先生在香港养和医院去世,享年94岁。

金庸1924年出生在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查氏家族是当地的名门望族。在良好的家庭氛围熏陶下,金庸从小便表现出文学天赋。

大学毕业后,他先后在《东南日报》《大公报》《新晚报》等报社工作,1954年香港武术界两大门派互相争执,令武侠成为热点话题,于是文笔出众的查良镛便把自己名字的最后一个字拆分开来,作为笔名开始尝试写武侠小说。1956年金庸在《香港商报》全年连载《碧血剑》。1957年,他进入长城电影公司,专职为编剧。1959年,金庸等人于香港创办《明报》,同年开始在自己的报纸上连载《神雕侠侣》。从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金庸共写武侠小说15部,取其中14部作品名称的字首,可概括为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此外还有一部《越女剑》。其中《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等热门IP至今仍在不断被翻拍成影视剧,捧红无数新星。

金庸的小说人物众多,情节生动,笔法扎实,被认为开创了新派武侠风格,将中国武侠小说推向新的高峰,不仅畅销国内,更火遍整个东南亚。有说法称,凡是有华人的地方,就有金庸的武侠小说。”金庸可谓是写书成名,同时也靠写书成为了大富翁,可谓近代写书致富第一人,远在1991年,金庸的个人资产就到12亿港币之巨。

那么金庸去世以后,他的作品是否还受到法律保护呢?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的沈佩杰律师有如下解答。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金庸先生即使去世,但是其著作权仍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想要使用金庸先生的作品仍旧需要获得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著作权的概念最早源于17世纪的英国,最初就是保护作品“复制权”的概念,后逐步演化成多种权利的结合体。我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后又制定了《著作权法》,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保障。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理论上讲是永远受到法律保护的。

而著作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一系列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可以通过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其中一些权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这些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权利组织来继续享有。所以虽然说金庸先生已经仙去,但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仍旧还在,仍旧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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