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响琴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3日,李某(1943年3月出生)申请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海南双飞七日游,且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据民事起诉状记载,2015年3月15日入住海南某酒店,次日清晨,李某在起床时不慎摔倒受伤(2017年4月,李某同住的旅友兼好友提供了李某系不慎摔倒受伤的证词),事发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某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因“突发头昏跌倒致头部疼痛4小时”入院,当时以枕部着地,当即昏迷、小便失禁,急诊查血压180/87mmHg。既往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史4+年,正规服药(不详)。入院后被诊断为“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并行开颅术治疗。
李某经对症治疗半年后伤情基本稳定,于2015年11月4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某保险公司辩称:被答辩人系因高血压疾病引起头昏跌倒,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
争议焦点
李某颅脑损伤系在宾馆洗漱时不慎摔倒受伤还是由其高血压引起脑溢血后摔倒受伤。
律师分析
就本案李某情形,律师认为,对原告李某极其不利,分析如下:
(一)、虽然李某同住好友2年后出具了“李某系不慎摔倒受伤”的证词,但因证人和李某关系比较亲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小于某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的证明力。若证据不充分,则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二)、一般情况下,旅游合同、保险合同都含有自身疾病的免责条款。李某系70多岁高龄,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史4年余,入院急诊时血压180/87mmHg,已达重度高血压,加上旅途劳累、环境改变等因素,大大增加了其发生老年性脑溢血的风险。
结局
因李某自身疾病较严重,无充分证据证明其颅脑损伤系意外滑倒受伤的事实,亦不能排除意外摔倒受伤的可能。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自身疾病者,一定要在确保安全、并有家属陪同的情况下出外旅游,切莫单独行动。宾馆房间内因无监控,往往取证比较困难,由此外出途中,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尤其是在卫生间内,要做好防滑工作,高龄老人最好全程有亲属陪同,以防不测。此类人群在签订旅游、保险类合同时,要把自身健康状况如实相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