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出借机动车的情况非常多见,但随着互联网带来的资讯便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出借机动车可能会有风险,可到底存在什么风险、如何杜绝这些风险绝大多数人是不清楚的。面对亲朋好友提出的借用机动车的要求,我们往往不好意思予以拒绝,那么我们有理由了解清楚上述的问题,避免自身承担相应的风险。 真实的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借给乙使用,乙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主要责任,丙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截止事故发生时,乙的驾驶证已超过年检时间3年,通过交警部门查询,乙的驾驶证是注销状态,也就是说乙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无证驾驶。因此,丙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乙作为直接侵权人,其承担责任自是不言而喻。那么在本案中的车主甲呢?我们看一下法院的认定:借用机动车给他人使用,出借人对使用人是否具有有效的驾驶证负有审查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乙无证驾驶车辆,被告甲作为车辆出借人对被告乙的驾驶资格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即总赔偿金额的70%,由被告乙、甲按份承担,被告乙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甲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负有审查的义务,如果未审查发生上述情况的,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除了上述案件中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负有审查驾驶员驾驶资格的义务以外,车主还有其他的义务。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所以,只有车主存在上述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要承担责任。只要我们履行了相应的对自身机动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审查义务,要想出借机动车给别人也不是不可以的。 |